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骨折,本公司
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骨同一处多次骨折,本公司仅承担首次意外伤害导致骨折的保险责任。
一、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骨折程度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按以下公式计算:骨折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根据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
二、意外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骨折,经医院诊断须在医院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根据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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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 | 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骨折程度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骨折程度对应的给付 比例 |
意外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 | 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骨折,经医院 诊断须在医院内住院治疗的,根据 实际住院天数和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骨折住 院津贴保险金,意外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按以下公式计算:意外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津贴日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骨折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七、 病理性骨折;
八、 被保险人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骨折;
九、 整容手术,医疗事故,以及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相关的任何症状、疾病、残疾和身体损伤;
十、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一、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二、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骨折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投保人比例退还本合同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先天性畸形、参加高风险运动、医疗事故、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精神疾病、未遵医嘱、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骨折医疗金 |
基本保额×骨折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 |
意外骨折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