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第六个保险单年度起,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末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的4%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 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身故时合同所交保险费; (2)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若自合同第六个保险单年度起,在每个保险 单年度末仍生存,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的4%给付生存保险 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按照满期时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已交保费×4% (保单生效第6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