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照身故时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按照满期时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