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按照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年金
自本合同第11 个保险单年度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年金受益人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按照申请时本公司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领取年金。若被保险人于申请后的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约定的当期年金金额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按实际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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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照身故时 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 | 自合同第11 个保险单年度起,若生存且合 同有效,年金受益人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可按照申请时我们提 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领取年金。若于申请后的每一个保险单 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约定的当期年金金额给付年金,保单 账户价值按实际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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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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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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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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