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责任:
一、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须在医院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经医院诊断须在医院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开始,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以120日为限。
二、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经医院诊断须在医院重症监护室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入住重症监护室的第1日开始,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即: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基本保险金额×2
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以60日为限。
本公司在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时,不同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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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须在医院内住院治疗的,我们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根据实际住院天数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险金额 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发生的疾病,经医院诊断须在医院内住院治疗的,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4日开始,根据实际住院天数与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基本保险金额 |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发生的疾病,经医院诊断须在医院重症监护室内住院治疗的,我们从每次入住重症监护室的第1日开始,根据的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与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即: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基本保险金额×2 |
手术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须在医院内实施特定手术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方法给付特定手术津贴保险金,即: 特定手术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0 |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一并交付。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算。
犹豫期
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自本附加合同签收日起10日内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合同,本公司无息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特定手术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 不孕症治疗、人工受孕、怀孕、产前产后检查、分娩(含难产)、流产、引产、避孕、绝育手术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治疗;
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三、 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四、 被保险人的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五、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六、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补贴 | 意外 | 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额 |
疾病 | (实际住院天数-3)×基本保额 | |
重症监护室补贴 | 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基本保额×2 | |
特定手术补贴 | 基本保额×50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不孕症治疗、人工受孕、怀孕等;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等;进行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