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乘以返还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保险期间为20年,返还比例为110%;若本合同保险期间为30年,返还比例为120%。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乘以返还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保险期间为20年,返还比例为110%;若本合同保险期间为30年,返还比例为120%。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三、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高速铁路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高速铁路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速铁路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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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已交保险费之和乘以返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保险 期间为 20 年,返还比例为 110%;若保险期间为 30 年,返还比 例为 120%。 |
满期保险金 |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已交保险费之和乘以返还比例给付满期金,本合同终止。若本 保险期间为 20 年,返还比例为 110%;若保险期间为 30 年, 返还比例为 120%。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的基本 保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
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于180 日内因此身故,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高速铁路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高速铁路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于180 日内因此身故,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驾驶或搭乘自驾车期间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180 日内因此身故,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 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 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 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 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故意斗殴、精神疾病、流产分娩、医疗伤害、未遵医嘱、违反交通法规、参加高危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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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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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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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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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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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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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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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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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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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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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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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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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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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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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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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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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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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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