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贺寿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贺寿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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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生效起至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 单周年日零时止,若于每一个保险单周 年日零时仍生存,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12%给付保 险金。 |
贺寿金 |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累计已 交保险费给付贺寿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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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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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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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2% (保单生效起至65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贺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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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合同期满领取一次) |
身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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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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