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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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任一行为、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
二、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七、 被保险人乘坐本附加合同所指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
八、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九、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因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乘坐本合同所指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