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与本合同投保有关的建筑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地点等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进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因建筑施工需要外出工作期间、上下班途中、在约定的施工现场或在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中发生以下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约定的责任项目承担保险责任。责任项目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可选择的保险责任项目如下:
一、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身体伤残,本公司按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多处身体伤残的,每次本公司均给付相应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身体同一处,而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在医院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实际支出的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社会保障机构、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后,对其余额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三、突发疾病身故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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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身故,按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金或意外烧伤保 险金,则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按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 机构进行鉴定。如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医院内治疗,就其每次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再扣除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双方共同约定。 对每一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以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突发疾病身故 | 因突发疾病,并自发病之日起10日内因此身故,按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至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止。 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需向本公司递交中止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约定日的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中止期间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约定日的零时起效力恢复。本合同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载明于保险单上的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 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分娩(含难产)、治疗不育不孕、节育(含绝育)、性病治疗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先天性疾病治疗、先天性畸形治疗、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一、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 被保险人的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三、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四、 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的应自费的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
十五、 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而导致的意外;
十六、 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
因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本合同的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若本合同的保险费按建筑工程施工面积或者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则本公司不予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 精神疾病、流产分娩怀孕、美容手术整形手术、牙科治疗、康复治疗、畸形矫正、未遵医嘱、腰椎间盘突出、参加高危运动、社保规定自费部分、违章施工、工程停工期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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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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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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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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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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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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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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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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