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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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借款期限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因疾病身故;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十、 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分娩(含难产)、治疗不育不孕、节育(含绝育)、药物过敏、性病治疗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一、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因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30天内疾病身故、精神疾病、流产分娩、不孕不育治疗、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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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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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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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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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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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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