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登上飞机开始至飞行结束离开飞机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中航三星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身故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与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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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按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意外身故 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 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按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 机构进行鉴定。如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投保人安排的参与试飞、跟机放行、专机跟机和排故乘机种情况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十、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因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非意外失踪被宣告死亡、精神疾病、流产分娩、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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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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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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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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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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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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