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的实际支出的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社会保障机构、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后,对其余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之上。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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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的实际支出的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社会保障机构、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后,对其余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 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分娩(含难产)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先天性疾病治疗、先天性畸形治疗、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一、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 被保险人的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三、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四、 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的应自费的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自费药品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因流产、怀孕、分娩(含难产)或医疗导致的伤害;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等;腰椎间盘突出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