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附加癌症津贴医疗保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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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因癌症住院、手术,给付住院补贴和手术补贴,同一次住院最高补贴90天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 日后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经医院诊断须在医院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癌症不受上述90 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日期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 日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二、手术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 日后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因癌症在医院实施手术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癌症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手术津贴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后,本项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 日后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经医院诊断须在医院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癌症不受上述90 日的限制。
手术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 日后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因癌症在医院实施手术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癌症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治疗或手术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前已患癌症;

 

二、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治疗或手术治疗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癌症住院补贴 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额×1%
癌症手术补贴

基本保额

(只领取一次)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吸食毒品、投保前已患癌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银三星附加癌症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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