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第一级、第二级或第三级残疾的,自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为残疾后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本公司豁免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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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第一级、第二级或第三级残疾的,自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为残疾后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本公司豁免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身故或第一、二或三级残疾的,可免交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剩余各期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