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或烧伤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附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的《意外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分,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及意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附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的《意外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 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因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已领取烧伤金
意外残疾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烧伤 保险金额×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航三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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