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附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 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附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 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 污染;
六、 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七、 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未搭乘航班又离开机场航站楼后 遭受意外伤害。
因上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通过安全检查,未搭乘航班又离开机场航站楼后遭受意外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