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障因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 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每次本公司均给付相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 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 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四、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五、 被保险人乘坐本合同所指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

 

六、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因上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意外残疾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乘坐本合同所指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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