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 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给付的上述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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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高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给付的上述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导致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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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残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