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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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包含合同满期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初次确诊的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1.8% (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疾病身故 | 基本保额 |
普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2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3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中航三星年年宝两全保险(分紅型),基本保险金额50100元,一次性交费50000元,保险期间 10 年,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