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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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在60周岁前,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两个保险单年度末仍生存,按照合同基本保额的9%给付。 |
养老年金 | 自60周岁后,若于每个保险单年度末仍生存,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给付养老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照合同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60周岁前身故,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60周岁后身故,按照20年内养老年金+满期保险金的-已领取养老年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七);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九),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十一)。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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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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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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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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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9% (保单生效起,2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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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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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2% (60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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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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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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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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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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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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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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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20年可领养老金+满期金-已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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