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见释义一)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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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合同所交保费的120%给付,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二);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四),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五)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六)。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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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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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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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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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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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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