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两项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时剩余保险期间(见释义二)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分之一的乘积。
二、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三),本公司按下列两项中较大者给付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时剩余保险期间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分之一的乘积。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两项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时剩余保险期间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分之一的乘积。 |
高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下列两项中较大者给付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时剩余保险期间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分之一的乘积。 |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或(身故时剩余保险期间×基本保额×10%) |
高残 | 基本保额或(高残时剩余保险期间×基本保额×1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