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附加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具有高额身价或高残保障,给付基本保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二),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基本保额
高残 基本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银三星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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