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中银祥佑臻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5种重大疾病、20种中度疾病、40种轻度疾病保障,高残、身故保障,还有重大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发生疾病且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合同继续有效。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经医院确诊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起36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合同约定的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360日的限制。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起36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360日的限制。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

中度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但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中度疾病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每种中度疾病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的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合同约定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确诊符合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前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而未申请理赔的,保险公司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保险公司给付的中度疾病保险金。

轻度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与中度疾病程度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但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轻度疾病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经医院确诊患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的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前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而未申请理赔的,保险公司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保险公司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自被保险人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保险公司豁免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自被保险人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起,合同所附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附加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合同所附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附加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前身体高度残疾,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身体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体高度残疾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后身体高度残疾,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高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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