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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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自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于合同约定领取方式的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年金。合同养老年金的领取类型分为平准年金和增额年金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类型。养老年金的领取类型一经确定,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投保人可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类型包括: 1.平准年金: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2.增额年金:保险公司首年给付的养老年金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确定,从下一个保单年度起,以后每个保单年度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在上一个保单年度领取金额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的3%增加: 下一个保单年度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首年给付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3%。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减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超过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