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祥宝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10/15/20年
投保年限
属于年金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按约定可领取特别关爱金、年金和呵护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别关爱金 在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特别关爱金。 特别关爱金=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特别关爱金比例。 交费期间对应的特别关爱金比例为:3年交60%;5年交100%;10年交100%。
年金 自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年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保单经过整年度数-6)×5%],但最高不超过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50%。
呵护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呵护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2.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0/15/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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