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肿瘤的,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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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特定恶性肿瘤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