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但投保时已告知本公司且被认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除外;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前述九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按已经交付的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16-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