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严重恶性肿瘤,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严重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严重恶性肿瘤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严重恶性肿瘤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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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恶性肿瘤保险金 | 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严重恶性肿瘤,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严重恶性肿瘤保险金。 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严重恶性肿瘤,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严重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8/1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