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本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七、被保险人入住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健康护理、康复治疗和矫形等非治疗性行为;
八、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费用,在接受治疗的医院以外的药房购买的药品费用,及营养补充类药品费用、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费用、预防类药品费用;
九、所住医疗机构外其他营利性餐饮服务机构提供的餐饮费用、非根据医嘱配送的餐饮费用、医疗机构对外营业的餐厅或者食堂的餐饮费用以及不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清单上的餐饮费用;
十、各种康复治疗器械、耐用医疗设备、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的购买和租赁费用;
十一、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四、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十五、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八、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其他中国境外地区的诊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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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九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初次的影响)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且因该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病房)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对于在该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后三百六十日内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九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初次的影响)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且因该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对于在该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后三百六十日内被保险人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九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且因该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在该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后三百六十日内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院因与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三十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投保年龄:0-8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