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或特定高端放射治疗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本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九、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而发生的费用;
十、被保险人接受非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或接受非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高端放射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一、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费用、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费用,及营养补充类药品费用、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费用、预防类药品费用、中药类药品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因接受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等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五、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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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在交费宽限期后再次投保本保险,自合同生效起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三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适用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并在治疗期内接受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在治疗期内实际发生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
特定高端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在交费宽限期后再次投保本保险,自合同生效起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高端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三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适用特定高端放射治疗,并在治疗期内接受合同约定的特定高端放射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在治疗期内实际发生的特定高端放射治疗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高端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