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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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