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6.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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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保额300000元 |
意外伤害医疗 | 保额50000元 |
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 | 120元/天 |
重大疾病 | 保额100000元 |
搭乘飞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保额20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