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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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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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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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高中教育金:高中教育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高中教育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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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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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大学教育金:大学教育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大学教育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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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深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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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继续深造金:继续深造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继续深造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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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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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婚嫁金:婚嫁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婚嫁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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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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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少儿疾病: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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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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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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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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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疾病保险金外,再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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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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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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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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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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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高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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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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