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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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