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爱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专享版)
个人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至85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伤残、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本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达《标准》所列的伤残或保险期间内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达到《标准》所列的伤残后,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本公司仅在后次伤残程度较高的情况下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并扣除投保时已达《标准》所列的伤残或保险期间内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达到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保险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达《标准》所列的伤残或保险期间内因附加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达到《标准》所列的伤残后,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在后次伤残程度较高的情况下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并扣除投保时已达《标准》所列的伤残或保险期间内因附加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达到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以外的上述其他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已给付或应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需要扣除已给付或应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至8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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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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