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含二十八日)、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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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包含120种重大疾病,等待期后患重大疾病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待期内,给付所交保费。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等待期后),按所交保费、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等待期后),保险金额、所交保费、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