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B1款(2018版)
个人
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限
属于养老保障产品,约定时间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养老金,身故和全残也有保障,账户保底年利率2.5%,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在规定额度内允许税前扣除。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指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和投保时保险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表,确定被保险人每月(或每年)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和领取金额将在领取凭证上载明。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保险公司注销产品账户,并按指定的领取方式按期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按税延政策规定从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中代扣对应的应纳税款。 保险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十五年(或二十年)月领(或年领)。 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确定 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并按税延政策规定代扣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代扣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保险公司向其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养老年金之和(代扣应纳税款前)的差额,并按税延政策规定代扣对应的应纳税款。 2.固定期限十五年(或二十年)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并按税延政策规定代扣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或身体全残,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其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代扣应纳税款前),并按税延政策规定代扣对应的应纳税款。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的, 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注销产品账户,保险公司给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代扣对应的应纳税款,同时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7.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后的 (含当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注销产品账户,保险公司给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代扣对应的应纳税款。
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体全残、且身体全残发生在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之前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注销产品账户,保险公司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代扣对应的应纳税款,同时按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7.5%额外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体全残、且身体全残发生在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之后的(含当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注销产品账户,保险公司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代扣对应的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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