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关爱教育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关爱教育金。
二、成才教育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成才教育金。
三、特别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和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分别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和12%给付特别教育金。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关爱教育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关爱教育金。 |
成长教育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成才教育金。 |
特别教育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和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分别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和12%给付特别教育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年龄:0-13周岁
保险期间:至2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