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瑞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优享版)(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至85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第5年开始每年领取生存金至祝寿金领取日前一年,从60/65周岁开始至84周岁每年领取祝寿金,85周岁满期领取满期金金,身故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祝寿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祝寿金。
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8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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