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至85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满期还有祝寿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祝寿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
祝寿金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本 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祝寿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8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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