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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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本 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