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二、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特别生存金;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生存金 | 在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 2.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
年金 | 自合同生效年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合同已给付的特别生存金;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