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彩一生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第5、6年分别可领取一笔特别生存金,第7年开始每年领取一笔年金至合同期满前,满期还有满期金,身故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在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和年满六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分别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和4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二、年金
自本合同年满七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给付的年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别生存金 在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和年满六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和4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年金 自合同年满七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前,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给付的年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至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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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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