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禧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限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第五、六年可分别领取一笔特别生存金,第七年-65周岁每年领取一笔年金,在约定养老金领取日起每年可领取养老金,身故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在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和年满六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分别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和4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七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给付的年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三、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首笔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给付的养老年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别生存金 在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和年满六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和40%给付特别生存金。
年金 自合同生效年满七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给付的年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养老年金 自合同首笔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给付的养老年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身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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