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二、年金
自本合同首笔年金领取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给付的年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自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年金。
三、关爱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关爱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关爱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关爱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五、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关爱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四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身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生存金 | 交费期间为三年的,在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和年满六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和4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五年、十年的,在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
年金 | 自合同首笔年金领取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前,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给付的年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自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年金。 |
关爱金 | 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关爱金。 |
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关爱金领取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于关爱金领取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关爱金领取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上述第四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身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合同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猝死;
三、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投保年龄:0-6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