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少儿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17周岁
投保年龄
至3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少儿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6种疾病和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
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
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

制。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
付身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
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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