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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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 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 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保险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6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40%与附加合 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 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