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康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个人
投保范围
18-50周岁
投保年龄
30年或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0种重疾+10种特定疾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 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 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 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 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 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 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 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和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鸿康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条款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30年或至80周岁

 

投保年龄:18-50周岁

谁能保
18-50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特定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30%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特定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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