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注:N代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度数)。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下列约定给付满 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度数)。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生存至合同的年 生效对应日,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生存保险金比例;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生存金 | 3年交费 |
首年交费×6% (每年领取一次) |
5年交费 |
首年交费×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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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交费 |
首年交费×18%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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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交费期间 |